读《海外孽缘》后比较中美间的司法制度

1998年08月22日

《海外孽缘》一书介绍在几年前美国曾轰动一时的大案。案情其实很简单,一位台湾商人彭增吉在大陆包了一位名叫纪然冰的二奶,并生有一子,将其养在美国的一个别墅里。这位二奶不甘心只做小的,于是设法让彭离婚,并多次向其太太林黎云施加压力劝其离婚。林太太一怒之下杀了纪然冰和她的孩子。美国的刑侦人员动用了先进的DNA 分析技术才破的案。从这件案子,我觉得美国的警察和司法制度有一些愚蠢,主要的蠢就在这个"人权"的概念上。而且,这还幸亏林太太在与纪小姐的战斗中咬了纪一口,否则这案子可能还破不了。

这个案子如果发生在中国,由中国公安来破, 根本无须DNA技术就能破了。下面我介绍中国公安将会如何破此案。

如果某A老板包了一二奶B并生有一子,且A的夫人还在。这时如果B及子被人杀,而且现埸没有财物被劫的现象,而且A的夫人有作案时间。那么 A及A的夫人将作为重大嫌疑犯被传唤审讯。这审讯就有几种方式了。一种是最侵犯人权的作法,就是动用肉刑,但是这时警察就犯法了。我国的公安制度明文规定是不允许的。但是常有一些公安单位还是这么做。最近报纸上也经常披露这些事。据我所知,中国的警察即使犯法,许多也是很有经验的,就是说看人下菜碟。如果估计你确实犯了罪,就有可能揍你,这时犯了罪的人通常自认倒楣而不会想到去反诉。但是有个前提,就是警察不能将人打死或打残,如果打死或者打残,人家不肯上罢干休,于是一上告这位警察就惨了,也得进监狱。还有一种作法是使用车轮战审讯,就是说虽然不打人,但是让嫌犯无法睡觉。这按美国的标准好象是侵犯人权的,但中国的制度上就是允许的。

中国的审讯不允许你不回答,不允许你说找我的律师去,尤其是大案。这我觉得很合理,拒不回答问题只能说明心中有鬼。这在美国又是侵犯人权的。在审讯中可以采用各种技巧,如动之以理,晓之以情,设法找到回答中的自相矛盾之处,将不同人的口供相互印证。此外,就要让被审讯的人摸不清审问人究竟知道多少,并反复交待"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暗示如果在警方揭露出所有证据之前主动坦白,有可能减刑。

总之,这样的案子由于杀人犯并不是杀人惯犯,是由于气急了杀人,人犯一定没有经验,通常都在最后对案情供认不讳。

那么,到了这个地步,案就算破了吗?根本就不是这样,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也太侵犯人权了。单凭本人供认不讳,公安局是没有办法将案子移交检察院的。因此,在案犯供认不讳了之后,紧接着就是问他凶器扔哪儿了,当然,在进一步的讯问中还是反复强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如果他说扔在一条河里了,那就立即组织人力去打捞,如果扔在山上,就派人到山上去找,务必争取要将凶器找到。还有杀人时的血衣放在哪儿了,如果烧了,在什么地方烧的,灰也要找来化验一下。总之,在案犯供认不讳且希望宽大处理的情况下,找起证据来就容易多了。在各种证据收集齐全之后,这个案子可以说告破,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我认为中国的司法制度有它的合理之处。尤其是在侦破谋杀案时,如果能以轻微地侵犯一些人权换取将凶手绳之以法,总比保住大家的人权却破不了案要好。

比方说,假如我被陷入到一桩谋杀案中,与另一位 A先生同为疑犯,那么假如公安人员对我二人采取一些侵犯人权的手段逼供能破此案,那么我就愿意自己的人权受一些损失来换取罪犯的落网,因为我憎恨罪犯,愿意就此作一些贡献。和那些被杀死的人相比,那些人连命都丢了,就算我牺牲一些自己的人权帮那些人讨回公道吧。反过来,如果公安人员由于尊重我二人的人权而导致案子破不了。结果必然是我这一辈子都会被邻居朋友们当作杀人嫌犯来看待,虽然人家不当着你的面说,报纸上也不会登,可是背后的吐沫能把你淹死,使得我找工作也难,得到提拔和重用更不可能。与其如此,还不如牺牲一时的人权让公安人员将此案破了,也好还我个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