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司法制度优于美国
在改革开放前,人们都认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最好,为中国的政治制度盲目乐观,这叫夜郎自大,当然不对。
而在改革开放之后,打开国门,人们认识到了资本主义制度中的许多优越的地方,好的地方,于是又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只有美国的制度最好,而中国的共产党领导的制度则一无是处,这叫崇洋媚外,同样不对。
正确的科学的办法是在经过分析之后,经过大家的学术讨论,具体分析各个制度的运作情况,按照各种技术指标进行分析,比较,在科研的基础上得出结论。
本文提出看法,中国的司法制度优于美国,并不是说中国的司法制度什么都好,而美国的司法制度什么都不好,而是从总的运作效率上经过分析得出结论。那么如果哪位网友要提出不同意见,就必须指出我的分析哪些地方有漏洞,有问题,对美国的制度的看法什么地方有偏见。我当然不可能绝对正确。但是,如果回避直接进行这种讨论和分析,只是直接地下定义,或者只是回一句话进行挖苦讽刺,那随你们的意好了,却不是科学的态度。
我感到失望的是,最近武汉公安局已经开始尊重“人权”,开始强调“沉默权”,并开始取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口号。我不认为“沉默权”是美国制度的什么优点,它恰恰是缺点。因为司法工作的特殊性,在司法调查的过程中被侦讯的人没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实际上,联合国人权宣言也没有把沉默权列入人权。即使列入,当初起草这个宣言的人也不是神仙,当然也还可以进行学术讨论。
打个比方,一般来讲任何人不能够用刀子划破我的身体。但是在我有病变的时候,医生可以对我进行手术。这手术其实并不非要我同意不可,因为我完全可能在一场事故中昏迷不醒。也不必非要我的家属同意,因为在一些事故中可能连我的身份都暂时不能查明。当然,这并不表示医生就可以草营人命,当然要建立一些制度进行制约。
一个病人或者伤者之所以要动手术是因为他有了意外,不是病菌或者病毒侵入,就是外部的灾难导致受伤,在意外的情况下必须有意外的处理。而医疗就是采用特殊的技术消除这种意外的地方。
同样,一个社会之所以要司法部门介入是因为社会有了意外,比如说产生了杀人犯这种祸害,或者贪官这种毒瘤。那么司法部门在介入时就必须有一定的超越一般部门的权力。比如说侦查。那么作为公民当然有义务配合这种侦查。如果说不允许一个人沉默是侵犯人权,但司法部门之所以要讯问一个人,通常是存在着一个已经严惩侵犯人权的案件,比如说有人被杀。与别人已经丧失了生命相比,你的不回答的权利又有多重要呢?
当然,这并不是说司法部门可以贪赃枉法,可以暴露人们隐私,这可以专门设计各种约束来进行权力的限制。
实际上我看过一些美国的纽约重案组等电影和电视片,其中的警察也不能做到不威胁疑犯就能破案。再比如著名的侦探小说“阳光下的罪恶”,“东方快车谋杀案”,“尼罗河上的惨案”,大侦探彼洛在讯问各个案件中牵涉的人物时,如果他们使用沉默权,那么彼洛根本就破不了案。
我认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的由毛泽东制定的政策是好的,是应当发扬的。
比如说今年的法轮功案件,就是首恶必办,胁从不问。这比死板地套用“法律至高无上”要更切合中国的实际。
中国在改革开放以来,形成了许多走私致富村,盗版致富村,贩卖人口村,制假贩假村,乱砍乱伐村,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这些村的村民们都应当被捕入狱。把男女老少统统抓起来倒容易,但把一个村子人都抓光了,那些小孩谁来养?所以只能首恶必办,只能采取各种软硬兼施的办法进行控制。当中国的警察很不容易,比如说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却不能堂而皇之的执法,只能偷偷摸摸地跟贼一样,否则全村人都出来和你作对。如果象某些人说的那样可以建立一个反对党,那么这些乌七八糟的村子就全部跟着反对党跑,形成一个巨大的黑社会,那就更难对付。
再说美国的刑事审判制度。因为当初的法律制度的设计者知道,任何证据都无法从逻辑上最严格地证明一个疑犯有罪,因此采取了“是非只有公论”的办法,就是让人民来裁定被告是否有罪。但人民的人数太多,因此只能选取一部分人民组成陪审团来裁定被告是否有罪。那么,由法官主持审判,由检查官提起公诉,由陪审团来裁定被告是否有罪。如果陪审团一致认为被告有罪,那么被告才被认为有罪。如果陪审团一致认为被告无罪,那么被告就无罪释放,而如果陪审团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则此次审判被流审,需要另找一个陪审团来另行审判。
这种制度效率极差,而且荒唐。
比如说陪审团的人数究竟是多少才最合理呢?并无一个科学的计算。如果人数很多,那么有不同意见的概率增大,就有可能次次都流审。而人数如果少了,又怎能反映“是非只有公论呢?”。
再以医学来打比方看这种作法的荒谬性。如果医院规定,裁定一个病人是否得了癌症需要开一个会议,其中一位资深的医生使用各种证据来证明病人确实患有癌症,然后由另一位资深医生同样提供各种证据来证明病人没有患癌症,最后由十位非医学专业的外行在听取了这两位医生的报告之后,投票决定病人是否得了癌症。这不是很荒唐么?当然有人会说只要医生把癌症的原理告诉你,判定是否有癌症是很简单的事,不需要很深专业知识。如果只有一位资深医生和我这么说,我当然很相信医生的话,可是如果另有一个同样是资深的医生和我详细地说出相反的观点,那我应当相谁?自然就搞糊涂了。
而中国的司法制度就更加合理,因为最后判定是否有罪的也是法律专业人员,是审判员,审判员在听取了检查官和律师的陈诉后就不容易被他们的花言巧语所迷惑。而且更大的案件还可以由多们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由多位法律专家进行讨论,这样的结果就更容易减少冤假错案。
我认为中国发明的另一个办法就更好,那就是对庭审的全过程进行直播,让全国人民都有机会看到审判过程,这就对审判员造成强大的制约,谁愿意当着全国人民的面损害自己的形象?而美国的这种制度明明是在电视发明之前出现的制度,却没有跟上新技术的步伐,居然规定审判过程不允许录像!我认为中国在改进自己的司法制度时,要充分利用新的电视和互联网等新媒体的技术,创造人类更高效的司法制度。比如足球裁判,看起来他的权力很大,但是当全体观众都看着他时,他也不愿意砸自己的牌子,况且后面还跟有裁判委员会进行监督。
当然,在我说到这些情况时,肯定有网友用不断地给出最近的某个地方某个警察或者法官知法犯法等个案。但利用个案来驳倒别人完全是一种不科学的做法。因为中国有十三亿人,林子大了什么鸟没有?永远都有,正如永远不可能消灭苍蝇蚊子那样,永远不可能消灭执法人员中有枉法的行为。系统控制论的目标只是将这种现象压制到一定的范围内。而判定一个系统是否还不错,就一定要进行统计,要有百分比的概念。中国有没有人对美国的司法制度和中国的司法制度进行全面的科学的比较,包括效率,违纪人员的比例,破案率,冤案率等多项指标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比较?我看没有,我看到的只是一些对系统控制论等先进技术一窍不通,就知道收集一些个案,然后大叫“惨啊惨啊”的没有出息的文人写出一些报告文学或者案件记实。
就一些司法的个案我们也可以看出中国司法制度的效率。象张子强这样的大案的迅速侦破,迅速地枪毙,许多香港人民也拍手称快,这案子如果在香港办,可能张子强会被判无罪堂而皇之地走在大街上。再如台湾的白晓燕被绑架案,陈进兴拖了那么长的时间才被处决,而且还能不断地在报纸上发表文章,还有言论自由,而台湾人民有多少人有机会在报纸上发表文章?我想陈进兴发表的和写的各种东西光稿费就已经让他的家属这辈子吃穿不愁了。我还想到其实攻占台湾实在是不难,光一个陈进兴在台湾东窜西逃地跑了一两个月,台湾的警方就出动几千人马到处地毯式搜索,个个累得臭死最后还是他为了他老婆而自首才给了警察一点面子。如果中国的特种部队在台湾空投下几千人到处活动,见加油站就烧,见高压线就弄断,足以把台湾社会搅得一团糟。尤其是在特种部队不穿军装而身着各种台湾人穿的服装,如警服,士兵服军官服老板服并有各种伪造证件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