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反对“沉默权”

2000-01-02 09:02:04

我反对“沉默权”

看到武汉市公安局居然学习美国的司法制度,搞什么沉默权,并取消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的制度,我认为这是不对的,是不合理的。

举例:

如果一个贪官贪污了几百万元钱,并藏得很好。那么如果反贪局有了确凿的证据证明他确实拿走过这几百万元钱,那么,当然可以凭此判他个死刑。可是如果问他钱放在哪里了,他玩了个沉默权,因此他的家人和后代就发了,为此他死了也值。如果没有坦白从宽的政策,他也没有必要去积极退赃,反正坦白不坦白都是个死。

实例:

如果实行“沉默权”,那么对于高智能型的罪犯张子强,根本就不可能从他嘴里撬出六亿元赃款并迅速地把他给毙了。

美国:

美国其实在刑侦中也并不那么重视沉默权,刑侦人员问问题当事人当然应当回答。再高明的侦探,也不得不在有时候动粗从一些人的嘴里获得情报。如果被问的人都用“沉默权”来保护自己,那么大侦探波洛就根本没有办法在“尼罗河上的惨案”,“东方快车谋杀案”和“阳光下的罪恶”中有所作为,任何被他询问的人只要保持沉默,他就根本没有办法。

而在法庭上美国就更加没有什么沉默权,任何律师或者检查官问问题,证人都必须至少回答“是”或者“不是”。

所以“沉默权”是一种荒唐的制度,不合理的制度。

有崇美学者认为,沉默权使冤假错案减少。但建国的前三十年根本就没有建立完善的公检法制度,没有建立公开审理和被告人有辩护权的制度。而在改革开放后的少量冤假错案无一例外全部是公安人员违反政策,违反法律造成的,而严格遵守我国目前的司法制度却造成错案的,一例也没有。

之所以一些文人叫嚷“沉默权”,还是因为他们崇拜美国的司法制度,认为美国的一切都是好的。这种崇拜与共产党闹革命的初期崇拜苏联的一切,教条主义地导致革命的损失,在文革中崇拜毛泽东的一切,在文革后搞两个凡是,其实思维模式完全一样,就是在崇拜中丧失分析能力,任何事情先假设美国合理,然后再试图解释这种合理,为了解释这种“合理”不惜歪曲事实认为我国目前的司法制度即使严格遵守也会造成冤案。

如果有任何一位文人在和我的严肃争论中,没有提到美国一个字,只是就事论事,只是根据事物本来的规律性来探讨“沉默权”,并战胜我,确实论证了“沉默权”的好处,不是靠一两句话的回贴或者讽刺就以为“胜利”了,而是有不少于几百字的严肃分析,那么我愿意认输,承认“沉默权”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