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政府应当办一个邪教痴迷者戒毒所

2001-02-03 10:02:59

我觉得政府应当办一个邪教痴迷者戒毒所

只要在每个大城市的精神病院办就可以,将那些对法轮功过分痴迷的的信徒关到戒毒所里强制戒毒,好了再放出来。

我们知道,国家对于吸毒者是有强制戒毒的法律的。而吸毒者和邪教痴迷者的共性就是要通过某种药物或者某种外部信息刺激来达到大脑处于一种非常舒服的迷狂状态。因此,对邪教痴迷者的自由强行限制,进行一段时间的戒毒,与强制吸毒者戒毒是一样合理的。

“讲事实,讲良心,讲道理”先生在反驳我时说:“难道想把每个法轮功分子都教育成好人吗?极个别人要迷信,要自焚,活该!让他焚去吧!老毛说的:天要下雨,娘要嫁人--有些时候该当无为而治,就得如此;有些事不可强求,就不能强求。”似乎又不大关心人命了。可是这大人自焚就算活该,他还有机会连他小孩一块焚了,这也活该吗?

可另一方面,讲先生又说:“那么,假设我是CIA的,我还一定做另外一桩事,就是雇佣几个人,在强国论坛等中国互联网著名论坛上散布极端观点,鼓动中国政府“坚决镇压,毫不手软”。这个人的观点必须比政府的更极端,“对于邪教组织的认定也比政府要强”,而且他认为“不必等到邪教组织弄到让人自杀自焚的地步再行镇压,而是要更早地认定,消灭在萌芽状态”。如果中国政府听信了这种鼓动,政府就会变成一个傻不愣瞪的镇压机器,中国就可能变成真象西方媒体所丑化的,是一个“专制国家”。”

这么说政府的形象比人命更加重要。现在其实已经很清楚,如果将一些邪教镇压在萌芽状态,看似侵犯了啥啥人权,但避免了发展到最后的大批人的死亡,正是政府对人命关爱的表现,是人道主义的表现,怎么倒成了一个傻不愣瞪的镇压机器呢?前面“讲...”先生不关心他人生命,什么要自杀就让他自杀,后面又要维护政府形象,为了维护政府形象满足西方世界的标准,不惜让那些法轮功痴迷者愿意自杀就自杀。这好象前后矛盾似的。好象各国政府也是尽力防止邪教组织集体自杀似的。

我认为,对邪教痴迷者进行强制戒毒,主要是防止他们有自杀的过火行为。因此,这和法律上的制裁不同。比如前面有贴子说那些自焚的人触犯了什么刑律,如果他们心智是正常的,我同意这么套,但他们的心智明显地不正常,可以说是某种特殊的精神病症。这种精神病症还有一个特点,它是传染病,会扩散的。

所以,为什么要叫戒毒而不叫法办呢?因为这是属于治疗。而法办他们,将他们行政拘留,他们就成了犯法的人,就有了前科了,这对他们的前途不好。有病和违法是两个概念。

会不会形成一种迫害呢?我认为进入戒毒所需要严格的程序,首先应当争取家人同意,实际上有许多人看着亲人走火入魔毫无办法,如果有这么个戒毒所,他们很高兴将病人送来治疗一段。但这还不够,还要有至少三名有正规文凭的心理学医师对患者进行严格诊断并签字同意,还要有患者本人所在地区的街道办的领导的同意。

此外,也并不是所有信法轮功的人都要进戒毒所,也要看他们的程度发展到什么地步。那些有明显自杀倾向的人,是最应当进戒毒所的。

另外,即使进戒毒所的人,也有权利提出抗议,也可以欢迎记者去采访,也可以请国际人权组织的人或者外国记者参观,对于其中的官员如有违法现象,应当有程序告他们,这就形成了制约。

另外,有一些信法轮功的人并不痴迷,当然也不在此列。而邪教组织的各级头子,如果心态正常,试图利用对它人的精神控制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人当然罪大恶极,需要动用刑律。

此外,将邪教痴迷者和政治上反共的人士应当区分开,我是反对政治迫害的。比如说,如果有一个人迷信美国的民主制度,认为在中国搞多党制大选好,那他还是心态正常的,虽然我同他的观点不同。对于敌对势力,只要他们没有明显的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反而是应当宽松的。

比方说,如果那几个自焚的人,在自焚之前或者自焚未遂之后这么宣布,说法轮功完全不过是一种锻炼身体的办法,反对政府侵犯人权,那么我认为他属于心智正常,虽然我对这种人非常反感,加入美国用人权打压中国的大合唱。可是从实际上自焚的几个人的说话看,他们明显的精神不正常,也没有提到什么抗议政府的事,只是要自己圆满,完全就是精神病嘛。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强制治疗就很有必要了。

为什么一定要将他们的自由暂时的限制才有可能治好呢?因为,如果他们能够自由,就总有办法收到李洪志的“指示”,这样一来什么治疗都是不管用的。现在的互联网上法轮功就大肆宣传。有一些网友公开自己的邮件地址,相信他们就能够收到什么什么大法。

当然,我知道,作为十三亿人民中间的一个,我的建议被采纳的机会也不过就是十三亿分之一,所以也是建议着玩,没有期望政府能够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