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林德案和安娜案看政治犯和刑事犯的模糊性
先说两件事情。一件事情是美国长期指责中国关押政治犯,侵犯人权,美国还保护了一大堆中国认为的政治犯,如海外民运等。另一件事情就是在去年九一一事件之后中国和美国似乎达成了反对恐怖主义的共识或者说某些协议,或者说是联合行动。
因此,根据这两点,我们似乎可以得出一个知识,就是一个国家不应当有政治犯,只应当有刑事犯,我在很长时间内也的确这么认为的。
然后我们开始讨论美国的林德案。
林德是一个美国的年轻人,家境富裕,因此,完全是因为信仰上的原因,他改信伊斯兰教,然后自己来到了阿富汗,投奔了塔利班,并加入了塔利班的军队。而后来则在塔利班和北方联盟的战斗中被俘,随后被美国军方发现,即行逮捕,押回国内受审,罪名有谋杀美国公民、支持恐怖组织和在暴力罪行中使用武器等等。而且据称这次很可能被判终身监禁。
那么,塔利班是否恐怖组织呢?我们知道塔利班并没有进攻过美国,而是美国军队进攻了塔利班。而实际上,在林德被捕的时候,塔利班的地面作战对象是北方联盟,并非美军步兵。实际上是林德参与了一场阿富汗的内战。九一一事件也并非塔利班干的。
但是据称九一一事件是拉登干的,而塔利班是支持拉登基地组织的,因此塔利班也就成为恐怖组织,因此林德也就成为恐怖分子,因此林德似乎应当被判罪,因此林德是一个刑事犯而非政治犯。
美国方面的推论就是这样的,相信大家都承认这种美国的看法吧?没有异议吧?
而社会科学的任务是要找出一些人类的一般原理,普适的原则。即是说,如果上面我所讲的这些道理是对的,那么放在任何国家任何情况下都应当对,否则就不能够称为普适的原理,只能是美国利益集团的需要。
现在我们来讨论另一个人,那就是王丙章。王丙章长期在美国从事颠覆中国国家制度的行动,而且策划过一本民运手册在互联网上广为流传,其内容绝对符合恐怖行为的定义,其中包括了暗杀和绑架等各项行动。那么,从中国的角度看问题,王丙章就是针对中国政府的拉登。
我们再说一个组织叫海外民运,当然据说不是一个组织,而是一大堆组织,都是支持王丙章的行为的,那么按照上面的塔利班和拉登的联带关系。海外民运也就成了恐怖组织。
而据称中国和美国在反恐这一点上是一致的,是达成了某些共识并有某些共同行动的。
我们知道美国方面如果抓住拉登会怎么处理,我想肯定拉登不会有什么好果子吃。而我倒是知道当王丙章闯入中国境内时是被中国政府逮捕的,可是逮捕后立即递解出境。因为,如果把他按正常的法律程序判罪,关进监狱服刑,则美国方面会大叫这是政治犯。此外,王丙章又是美国人,据称是加入了美国籍的。不管怎样,据称我国现在还需要韬晦,所以还是送出境为好。
我现在再回过头来谈另一个美国人叫安娜的,长期在美国情报部门工作,却成了古巴政府的间谍,因此协助古巴政府破获了大量的美国对古巴进行颠覆和破坏活动的案件。因此,她就成了美国的罪人,要被判入监25年不得假释。
可是我又知道在前些年有中国人在美国加入中央情报局后在中国搞间谍活动的,可是一律被中国政府释放了。有一些是判了刑。但是非常奇怪的是,宣布判刑后并没有蹲监,却立即被递解出境了。
此外,被判有罪和是否正义恐怕还是两个课题。这是因为一方认为是正义的行为而另一方认为是不正义的。
比如美国的情报部分长期从事颠覆古巴政府的行动,美国的从事这些活动的大部分人相信这是正义行动,因为在他们的头脑中古巴政府是一个邪恶政府,因此必须受到颠覆。而其中有一些情报人员如安娜者,则认为这种做法不正义,很下三烂,严重违背国际法,违背联合国宪章的精神,因此她就从中搞破坏,让美国的颠覆行动受损。如果说美国情报部门是要打击一个贩毒组织,而安娜则是要帮助贩毒组织,那么安娜谈不上什么正义。
再说在美国的海外民运,他们在从事颠覆中国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时候,心目中肯定也认为他们自己是正义的,他们认为投靠美帝国主义利用美帝国主义提供的经费来颠覆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刺探中国的政治军事情报后报告美国非常应当,因为他们认为中国目前的政府是一个邪恶的政府。
那么看来正义和非正义就是相对的了。
最后的结论当然是,其实什么是刑事犯什么是政治犯恐怕是没有一个人类的普适的标准的。这个国家认为的刑事犯,在那个国家,就有可能认为是英雄,是政治犯,例如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