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岳阳选举说明了岳阳市委违反了《任用条例》

2003-01-05 13:41:14

我认为岳阳选举说明了岳阳市委违反了《任用条例》

即岳阳市委违反了中央去年规定的党政干部任用条例。因此,这件事情程序上正确,但是条例的违反,岳阳市委书记是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包括撤职的处分。

我以为,人民代表有权投谁的票不投谁的票,但是如果说正式投票的时候有不过半数的情况,则组织投票者应当负有责任,即违反党政干部任用条例。

党政干部任用条例中,凡是要提拔一个干部,或者要让一个干部当候选人,程序是相当复杂的。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必须在一段时间内公示,而且必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进行民意的调查。这是中国式民主的非常重要的一步。

因此,对一个市长的人选的确定,就必须提前很长时间和所有的人民代表们商量,讨论,酝酿,使代表们对于候选人的情况有更多的了解。这种商量讨论酝酿的过程也可以看作是一种软投票或者试投票。中国的民主的过程更多地体现在这种非正式的软投票或者试投票中,这样也就会较少地体现在正式投票中。

我想,如果我是人民代表,如果突然性地也不和我商量就推出一个重要的候选人,我完全不了解,却要我投票,我是很不高兴的。而如果事先和我商量了,征求我的意见了,向我介绍了这个人了,我还有机会和候选人谈一谈话,问一些问题,我还可以推荐我所认识的,我认为更好的候选人,在酝酿成熟的时候,在正式大会的时候,我是会高兴地投票的。

这次选举第一次失败是因为赞成票不够半数,而不是反对票超过半数。因此并不是候选人象某些人所说的“民心丧尽”,而是代表们不了解,不了解当然就弃权。如果反对票超过半数,则当然应该不能够允许这样的人上台。共产党根本就没有必要搞一个大家都痛恨的人上台。中国的人也都没有死绝,如果这个人大家不愿意,当然是可以酝酿另一个人的,不然的话,万一这个人车祸死了,大家的日子就没法过了不成?因此,在决定市长的人选的问题上,我以为中国共产党即使是为的自己的统治,也没有任何理由物色不到一个大家都喜欢的领导。

只要台下的功夫做好做足,就没有理由在正式选举中得不到过半数的票。实际上,第二次选举,那候选人也被选上了,这是因为原来投弃权票的代表,获得了更多的候选人的信息,我相信也不是拿着枪逼着投的。当然,全票是无可能获得的,总有人工作是做不通的,那也无所谓。但是,如果连一半人的工作都做不通,这个市的市委是应当集体解散的了,说明这个市委根本就不代表人民利益。

另一方面,中国的选举制度还是合理的。即使是只有一个候选人。重要之点在于,所有的代表投票时还可以投根本就没有列在候选人名单上的票,如果大家都投没有落在名单上的某个人的票,按法律程序,他就是被选上的了。因此,代表们潜在的力量也还是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