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郝洪先生的不同意见

2003-01-28 10:17:49

对郝洪先生的不同意见

人民日报的记者郝洪先生昨天的一篇文章叫《善待财富创造者》评的是李海仓被杀一案。本文对此文提出一些不同的意见。

他说道:“民营企业家李海仓的逝去让人们重新感喟社会的“仇富”心理,媒体也再次呼吁人们树立正确的财富观。”

这在逻辑上就很成问题。如果说,李海仓是被一个民工杀的,这个民工看到李海仓有钱,非常仇恨,因此和李海仓来了一个同归于尽,那么,我就会承认郝洪先生的逻辑还是有一些道理。

但是案件中,杀人犯冯引亮,自己就是一个大款,而且一直包养着一个情妇。而杀人的起因,是冯引亮有一大块地皮,想要卖给李海仓,李海仓不答应,因此冯引亮就杀了李海仓后,再自杀。这件事情和“仇富”心理有什么关系?郝洪先生完全是在生拉硬拽,逻辑极为混乱。冯引亮也是富人,李海仓也是富人,难道是富人仇富人不成?

就说在座的各位,谁有冯引亮那么一大块地皮?反正我混到现在,也算是有一些钱了,也没有冯引亮那么一大块地皮。而且冯引亮自己还包养着一个二奶。讲老实话,我现在的经济条件就肯定包不起。那玩艺儿非要特别有钱才能够包得起的。

郝洪先生的缺乏严肃的学术作风还在于,乱发明名词,比如说“仇富心理”,那么,既然发明了这个名词,总要给出一些研究才是,比如说,仇富心理的产生根源是什么?是否一种社会病态?是人类社会就自然有的?还是单单中国才有?是否需要通过政治思想工作加以纠正?都要有一些学术分析才是。可是没有。

比如说吧,许多人都爱美,当然也就有“爱美心理”,那么,爱美心理是不是很不正常?还是一种非常正常的,根本就是记者们管不着的事情?

我看了郝洪的文章,先是想到了美国记者史沫特莱写的朱德的传记《伟大的道路》,其中讲到的一个故事,朱德在南昌起义后,率领部队往南前进,攻打下一个县城,并杀了城中的一个大恶霸。朱德回忆说,当时全城的老百姓听说这个恶霸死了,都要来亲眼看一看他的尸体,而且都要在尸体的身上踹上一脚,吐上一口吐沫。都说这个大恶霸死得太好了。我不知道郝洪先生是不是认为这属于仇富心理?当时的共产党员红军战士们浴血奋战,不怕牺牲,视死如归,其原因是否仇富心理?毛泽东率领人民闹革命,夺取政权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的驱动力,是不是仇富心理?马克思本人的理论,是不是因为他的仇富而创立的?

我又想起了美国前几年拍的一部故事片,叫《泰坦尼克号》,香港翻译为《铁达尼号》的,当时的票房非常成功,影片在全球几乎所有的国家成功放映,票房破历史纪录,获得美国奥斯卡大奖。而以前拍的老故事片并没有这么成功,是因为只是讲了沉船。而这部影片则是编写了一个爱情故事,有意地将一个大富豪描写成一个大坏蛋,而姑娘不爱大坏蛋却爱上了一个穷小子。影片的成功当然是要争取穷人们都看这个电影,而且看了都说好。这算不算利用仇富心理?如果说仇富心理是人类非常正常的心理,还有什么必要横加指责呢?

郝洪在文中将中国社会的人分为两类,因为他在一开始就说:“善待财富及其创造者与保护贫困者基本权利,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无论是从社会角度还是从经济角度,都不能将二者割裂开来;应当树立正确的财富观”。

但是他的分类不科学在于,他是认为“财富创造者”是一类,而“贫困者”是另一类,很容易让人认为李海仓属于财富创造者,而民工们则属于贫困者,贫困者不创造财富,财富是李海仓这样的人创造的。这实际上公然违反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当然,郝洪可能在观点上根本就不同意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他当然有他的思想自由。

可是,郝洪却是人民日报的记者。是为共产党打工的,端的饭碗是共产党的饭碗。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中是明确规定了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指导思想的。

那么,我以为,中国的知识分子文人,应当有最起码的“打工道德”,就是说,一个老板叫你干什么,你就干什么,否则就不要给这个老板干。

比如说,我不喜欢扫地这个工作,但是我现在给一家人当保姆,这家人要我扫地,并给我工钱。那么,虽然我不喜欢,作为职业道德,干活拿钱,我只好扫地,而且要努力地扫得干净。我不能够假称自己愿意扫地,而实际上却在偷懒。如果我实在不愿意扫,我就不给这家人当保姆。

现在许多文人不是大呼社会要有诚信吗?不是都成了高考的作文题了吗?而且还举过这么一个日本的例子,说是一个中国留学生给日本老板打工,老板让他一个盘子洗七遍,可是他就只洗了六遍,结果给老板开除,说明人家的诚信有多么多么好。因此,我以为,即使一个人不喜欢洗盘子,但是找到的工作就是洗盘子,那么就要洗好,努力地洗干净,这是最起码的职业道德。负有中国道德教化责任的中国知识分子文人们尤其首先有这种道德。干活拿钱,受人钱财,替人消灾,就是这么回事。

那么,如果我是一个文人,我心目中根本就不信什么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但是我受雇于中国共产党的机关报,出于职业道德,出于宪法的基本原则,我也要努力地宣传毛泽东思想的真意,要宣传得让广大人民群众都信服。否则的话,我就不拿这个钱,不从事这个职业,我去写别的东西,如山水游记,散文什么的,我去当自由职业者,或者我想办法出国,然后拿美国人的钱给美国人写文章。

正好比如果我是一个律师,我即使受雇于一个杀人犯被告,我不喜欢这个被告,但是我既然拿了钱,就要替人消灾,我就要尽自己的十二万分的努力去证明这个杀人犯无罪,我就会尽一切努力为我的当事人的利益服务,而不是暗中搞鬼,明明拿了当事人的钱,却搞假辩护真坑害。这是律师的起码的职业道德。

而我认为身为共产党员人民日报记者的郝洪先生,不具备这种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