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证是为了解决一些人不愿意调动户口的情况

2003-02-09 11:25:40

暂住证是为了解决一些人不愿意调动户口的情况

有人以为,如果没有暂住证制度,因此就必须有这样的制度:如果一个人想把他的户口从A地迁往B地,公安局就一定要给他迁。但我要指出的是,即使是这样,仍然会有人愿意从A地到B地工作,却不愿意将户口迁到B地,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当怎样管理呢?所有大骂暂住证制度的人,都必须提出一个自己的可行的管理办法,如果这个管理办法实质和暂住证制度一样,那么也就说明了暂住证制度的某种合理性。

下面我提出几个个案,有的是我想象的,但是肯定有普遍性,而有的则是真实的例子。所有反对暂住证制度的人,必须能够就我的所有例子给出一个解决办法。

先说我的一对亲戚,夫妻两个,他们早在1986年就来深圳工作了,在深圳市华侨城总公司工作。这个公司成绩非常好,实际上后来的康佳彩电,锦绣中华,民俗村等等,都和这个公司的工作有关系。而我的亲戚的原户口是在北京,他们在北京也有原单位的住房,但是只有一小间,孩子保姆和父母挤在那儿。但是,他们根本就不愿意将自己的户口迁到深圳。而由于他们来深圳很早,后来公司内部就盖了福利房低价售给员工们,这当然是一种福利。但是,这需要深圳市政府的一个手续,必须得到市政府的认可,他们才能够获得政府承认的房屋所有权。而事实上他们是购买了福利房的,是通过什么证件办理的手续呢?是通过暂住证办理的。

那么,试问,如果没有暂住证制度,用其它的办法,这些来深圳很久也作出贡献的人,怎样才能够获得深圳市的住房福利呢?实际上深圳市的许多微利房,都是利用暂住证办理的。

再说这样一个个案。一个沈阳的下岗工人,每月可以从政府领到二百多元的下岗津贴。这当然不够,但是他还是有原来单位的住房。而为了解决生计,他就来深打工。那么按某些人的意见,他就应当在沈阳的户口注销,在深圳的户口建立。即使是这样,这个下岗工人愿意不愿意这么干?我认为他不愿意。因为,注销在沈阳的户口,沈阳市政府就没有再给他下岗津贴的服务,也要收回他的福利住房,因为,本市的住房还紧张,没有理由给一个外地的人。因此,作为一个经济人,他当然选择不将户口迁到深圳,却仍然要在深圳打工。

而深圳市政府早在多年以前就建立了社会劳动保险制度,即所有的在深打工的人,其所在的公司和单位,都必须按人头按月扣缴社会劳动保险金。凭着这样的社会劳动保险,所有的在深打工的人,无论是否户口在深圳,都可以在生病的时候享有医疗保险的赔付,都可以在年纪大的时候享受退休金。而这个社会劳动保险的手续,是根据什么证件办的呢?是根据暂住证办的。

那么,现在有人要说暂住证“万恶”,那么取消暂住证,只有常住户口的人才能够享受到深圳的社会劳动保险。可是这样一来,就给我上面所说的来自沈阳的下岗工人出了难题,如果他不将户口迁来,则享受不到社会劳动保险。而如果他迁来了,则原驻地的政府就要停止发放下岗津贴和收回房屋。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人对他有什么建议呢?如果要打算取消一个“万恶”的制度,必须有另一个至少让人感觉更好的制度来代替,而不是让人感觉更差。

不要以为所有外出打工的农民都是一出发就愿意立即将自己所在地的户口迁往打工地。实际上他们也是要出来看看,打上一段工,才决定自己的最后走向。他们在原来的村子里享受有承包的土地,有自己的住房,即使是户口真的随意可以乱迁,他们也不会轻易就乱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人拒绝迁动自己的户口,又愿意出来打工,应当怎样处理他在打工地所应得的社会福利呢?

实际上就我和在深打工的许多打工者的交谈,作为一种抽样检验,我以为这中间的大多数原本就没有打算将自己的户口迁来,而是试图通过打工存一些钱,然后回自己的原住地开一个店。“开一个店”的理想挂在来深圳打工的许多打工者的嘴上。

正如不是所有的出国的人都是打算在国外永久定居的。有一些人来到美国,如果他在美国永久定居,那么他的才能如果不是什么杰出的科学家之类,则永久地处于二等公民的地位是非常可能的事情。而他努力地挣上几年钱,比如说存上十几万美元,然后再带着这些钱回来,就是国内的一个百万富翁,办一个小企业,也是一个小老板,也就是一个社会的上层人物,然后进一步地发达。这正是许多出国打工者的计划。而如果只是在美国有十几万美元的存款,他还是屁也不是,还是处于社会下层。

而实际上来深圳打工的许多人也是这样。如果有两口子在深圳打工,节衣缩食每月至少能够存上一千元,则干上十年可存十几万元,在深圳当然还是屁也不是,但是拿着这十几万元回到家乡进行投资,或者投资在他们承包的土地上,情况就很不同。而他们家乡的政府普通职员可能一个月才三百元左右。

实际上深圳市这里回流的情况也是很多的。我见到的在深打工者,问他们什么时候来的,发现大多数都只来了一两年。那么早些年来的人呢?我以为有相当一部分回家乡当老板去了。

象这样原本就不打算将户口迁来深圳的人,他在深圳打工,深圳市政府应当怎样给他们提供社会劳动保险呢?诸位右派们,你们说啊?

而广东省人大早在1998年就通过法案规定来广东工作六年以上者可获得常住户口。也许一个来打工的人,打了六年工之后,爱上了广东这个地方,因此这个时候决定将全家老小都迁来,法律上并无障碍啊!

而通常不会有人这么冒险,当他对一个地方还人生地不熟的时候,就贸然将全家人带离他原来的土地,原来的家乡,一下子将自己投入到自己根本就不熟悉的城市。在这种情况下,暂住证制度提供了一个缓冲的机会。

实际上,暂住证将政府对某个人的福利或者服务分成了两个部分,原住地政府提供一部分,比如承包的土地,而现住地的政府提供另一部分,比如社会劳动保险。这种办法为什么不好呢?

如果我是深圳市的一个小学校长,我每年暑假会招收适龄儿童入学。我会贴出通知,让家长领着孩子来报名。那么,如果我的通知上写:“请家长们带着深圳市户口来报名”,那么,那些持暂住证的人的子女就不能在深圳这儿上学。那么取消暂住证制度呢?那些人的子女就更没有办法在深上学了。因此,有了暂住证,再在通知上写“请家长们带户口本或者暂住证携小孩来上学”比较合理。

当然,还可以有更极端的办法,就是通知“不管有没有证件,只要是个适龄儿童我们就收”,但是会不会有这样的现象出现?四周的不发达地区的人蜂涌地带着自己了小孩来报名,而本地的有深圳户口的居民的孩子因此而上不了学呢?小学的容量总是有限的,是根据当地居民的情况设计学位数的。

如果我是深圳市市长,接近春节了,我下令给本市的所有穷人发放五千元过节费。那么问题就来了,谁是“本市的穷人”?定义是什么?如果说户口可以任意地迁,那么周围的穷人统统都立即将户口迁入深圳市来领取这五千元钱,深圳市的财政能不能受得了?而如果这时候沈阳市市长决定给他本市的所有穷人发放二千元过节费,是不是这些穷人在领了深圳的五千元之后立即再将户口迁到沈阳市再领那二千元?

如果说,在本市工作和居住五年以上的人可以算是“本市的人”,那么,从办理暂住证的年头来看就比较容易,否则你怎么知道他在深圳呆了五年呢?如果他呆了五年但不愿意将户口迁过来怎么办呢?

所有这些技术问题,各个政府之间的服务接口问题,都是需要从技术的角度加以解决的,并不是高唱人权就行的。

再比如说我,在五十多岁就会退休,退休后就享受深圳市提供的社会医疗保险和退休金。但是我很可能为了发挥余热,到祖国的西北投身西部大开发建设,比方说到西安或者新疆乌鲁木齐打工什么的。但是我可不愿意将深圳市户口迁到那些地方,是因为我如果迁过去,那些地方能够继续给我发退休金吗?会有种种问题的。但是我也有可能在那些地方混得很成功,比如最后当上了总经理什么的。也可以不只是经济上的成功,在政治上甚至有可能在那些地方被选为人民代表或者最终被选为市长什么的。但是,我的政治权利不是在深圳么?不是只能当选深圳市的人民代表么?但是如果我在打工所在地混得很好呢?能够具有一定的政治代表性呢?我是知道现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中是有打工代表的。那么,这些代表们怎样选出来的呢?是通过暂住证获得在此地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我在那些地方打工,当然也会遇到生了病要看的问题,我不可能总是乘着飞机回深圳治病。如果在那里被老板扣了工资,我也会要求那里的政府帮我讨回,那里的政府就多了为我服务的工作。等等。

我上面提出的所有这些个案,在新加坡不可能有,在香港不可能有,在台湾也不可能有,因为这些地方都非常地小。实际上世界各国象中国这么大的就没有几个。而美国由于发展平衡也不会有这样的事情。因此,这的确是只有中国才会遇到的问题,照抄外国是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