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过于强调“杀人动机”的潜在危险是未来的买凶杀人
现在一说谋杀罪,就要强调杀人动机。但我以为,这是有一定危险性的。照我的看法,杀人动机不应当过于强调,杀人的事实才是重要的。
否则的话,法律上是重证据的,那么,什么样的证据可以称作“杀人动机”的证据呢?我看是很难的,两个人吵了一架,一个人把另一个人干掉了,他可以说他不想干掉对方,他说只是想和对方打架,不过一打架失手把对方给打死了,是不是就不构成杀人了呢?而现代有一些冷血杀手,他的杀人动机可能更加奇怪,可以杀从来不认识的无冤无仇的人,甚至不是为了钱,这样的杀手又怎样能够获得他的“杀人动机”的证据呢?
苏案中认为苏秀文不是故意杀人,理由是没有杀人动机,比如说撞的其它十几个人她都不认识。但是我就知道一个案件是当年发生在北京的,一个出租车女司机,因为和领导争吵,一气之下你猜怎么着?她不是把领导给杀了,而是开着车到天安门广场去乱撞行人,一连撞死好几个人,被抓住了,按故意杀人罪来,而且后来她还后悔了。我说的这个案子发生在八十年代,哪一年我就记不清了,相信当年还是成年人的人都是知道的。那么,那个案件放在今天审,能不能够说,那个女司机没有杀人动机呢?她撞死的那些人她都不认识,她不过是和领导呕气,就去乱杀人。
所以,一个人脑子里有没有动机,真的是很难讲的。也许她一气愤,认为这些在车前的人都是一些穷鬼,她就是要杀一些穷鬼解气呢?或者,为了掩盖她的杀人动机,故意再多杀两个不相识的人呢?
其实,这件案子怎么判我倒是不关心,我担心的是,如果一个人无证驾驶,而且一连撞了许多人,仍然只判两年且缓刑三年的话,会有一个副作用,就是黑社会的兴起。黑社会通常是要杀人的,通常还是买凶杀人。
而一般而言,这买凶的价格,和凶手的代价是有关系的。如果破案率高,凶手一杀人就被处死刑,则就不容易买得到凶。
而如果凶手能够把对方搞死后,表示是事故,是自己没有杀人动机,象苏案那样只判两年且三年缓刑,这个代价是很低的,也许花上个几十万就能够想杀任何你想杀的人了。凶手的做法也很简单啊,把车停在那里等目标一出现,就撞过去,然后声称自己不会开车,想踩刹车踩了油门,和那个人无冤无仇,没有杀人动机,你怎么办?能够找得到证据说他杀人吗?
我以为,西方的法律制度是无法解决黑社会问题的。全世界解决黑社会问题的制度只有一个,就是社会主义制度,是的确解决了的,是原来我们的司法制度就是很好的,我们有什么理由偏要去学习那实践证明是不成功的西方的司法制度呢?没有理由嘛。
而买凶杀人一旦风行,真正要倒霉的还不是穷人,而是富人甚至是当官的,因此我劝共产党的干部好好想一想,你这么崇洋迷外最后搞到有人买凶杀了你,值不值?
其实,我不知道,如果一个人明明不会开车,花钱买了驾驶执照,故意开着车大街小巷转,算不算故意杀人?
此外,为什么不学开车要花钱买驾驶执照?这个动机我也觉得奇怪。杀死一个人都要赔几十万的。而如果花钱学开车,也不过几千元钱,学会了开车对自己的生命也有好处,为什么不干?偏要不学车,不会开车,连刹车在哪儿都不知道,就开着车大街小巷转?这件事情很难解释嘛。而且,女的嘛又不是男的,有事业在身,一个富婆成天游手好闲,没有什么事情学学车怎么啦?觉得奇怪。她平时工作很忙吗?好象不是嘛,听说她就是一个“贤妻良母”,也就是说根本不是事业型的人,既然如此大把时间学开车,呆在家里也挺闷的,不经常出去兜风那才见鬼。我所认识到的学了开车也买了车的人,都有一个特点,就是特喜欢开车,觉得开车是一种享受,而不是认为是一种交通工具。那些喜欢名牌车的人更是如此。
照我的看法,如果一个人用车是真的用作交通,则并不那么喜欢名牌车,名牌不名牌能把人送到地方算数嘛。正如,一个人如果不修边幅,着装随意,就不会去买名牌服装。那买名牌服装的人,一定是特别地喜欢穿戴,对穿着挺有讲究的。我觉得汽车也是如此,一个特爱自己汽车,容不得别人弄坏一点的人,一定是特爱开这个车的。
比方说吧,我是不喜欢开车的,因此也不买,也不学,我上街就打的。但是我是喜欢电脑的,所以我的电脑是早上打开,晚上睡觉前才关上的。我就无可能买一个名牌的电脑,买了却不喜欢用,至少玩游戏我是很上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