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苏秀文是有杀人动机的

2004-01-11 12:28:12

我认为苏秀文是有杀人动机的

上一篇关于苏案的文章讲到,在法律上不应当过于强调杀人动机,并不是不需要杀人动机,当然是需要的,但是,并不是需要那么强的证据,主要的证据还是杀人的事实。

首先需要讲到,在中国和世界上犯下的所有谋杀罪中,非常冷静地有头脑的杀手仍然是少数,大多数的谋杀犯,都是不冷静,大脑不能够正常地思考,情绪容易激动,有暴力倾向,这样的人。一些谋杀过程本身就是狂乱的。

就说我当年在西安就学的时候的一次经历吧,当时有一个凶手,原来只是一个小偷,在我们班去市里吃饺子回来乘公共汽车的途中,这个小偷在偷我班一个学生的钱包时被发现了,发现之后,公共汽车就停下了,小偷就下了车,但站在车下和我的那个同学对骂,当时车很挤,我还在后面,当我挤到前面下车时,看到的情况是,那个小偷已经用砖头把我班两个同学的脑袋给打破了。当然,后来经抢救他们是没有死,如果死了呢?我认为那个小偷就是凶手了。故事还没有完,我和其它的一些同学就追了上去,把他给抓住了。可这个时候他的母亲出现了,因此我们就松开了手,和他母亲理论,这小偷自己就溜了。正当我们和他母亲理论的时候,那小偷两手持两把菜刀又出现了,冲着我就奔过来,举刀就砍。当然,最后小偷是被制服了,问题是,如果我被砍死了,那个小偷仍然是谋杀罪。我和那个小偷有什么过节?以前从来就不认识嘛。

我的意思是,任何一个凶手,当他决定杀人的时候,那个理由和动机都是有可能非常狂乱的。

我们知道前年石家庄有一个爆炸案,那个凶手是打算把他前老婆的全家都给炸死,这个犯罪动机就非常奇怪的,不光如此,后来是把整栋楼的人都给炸死了不少,能不能够就认为那个凶手没有杀人动机呢?还有南京那个用毒鼠强杀了不少学生的案件,他有没有杀那些学生的动机?他也可以解释说他并不想毒死那么多人,只不过下药量掌握得不好,本来是想让这些人吃了以后身体略为感到不适,一不小心就让这些人死了。

我上一篇举出一个例子是在北京发生过的,一个女出租车司机,因为和她的领导意见不和,因此就开车到天安门广场乱撞人,撞死了不少,那个杀人动机,又怎么解释呢?实际上有一些人大脑的思维确实是有问题的,当然,如果没有问题,也就不会犯杀人罪了。一些人经常大脑会突然地处于狂乱状态。我就知道有人生起气来可能抡着铁锹朝着人群乱挥乱砍,也不管哪些人和他有过节,哪些人和他没有过节的。

那么,一个人思维狂乱,极度气愤的时候,是有可能开着车乱撞,直到汽车撞到大树上撞坏了的。但不能够说,这样她就没有犯杀人罪。实际上我就知道有这样的案件,一个人拿着手枪,在街上走着,见人就打,见一个人打死一个,也不逃跑,最后被抓住了的?你说他有精神病?我看不见得。反正建国以后就是有这样的案件。

我还知道的一件事情,发生在深圳的某大学,这件事情也是真的。一个男学生和一个女学生拍拖,后来他把这个女学生从三楼推下来了,然后自己也跳下来,跳下来后又抱着女学生痛哭,后来这个女学生被送到蛇口的联合医院,但是医生看着这个女学生一边哭着一边还坐着,就以为问题不大,但是当天晚上就因为颅内出血而死了。那个男学生当然被判杀人罪。你说那个男学生的杀人动机是什么?

所以说,任何人如果杀人,那个杀人动机都有可能是非常奇怪的,不可思议的。

那么,有没有办法分析呢?还是有办法的。

比如这个宝马案,我的分析,就认为苏秀文这个人是有杀人动机的。

我首先看她这个人是有暴力倾向的。大家有没有注意到她的车一被刮坏,她下车就打那个司机?这一点她自己也是承认的。这一点就说明她有暴力倾向。不然我就问在此论坛上的任何网友,你们在商店购货,在骑着自行车与别人发生了刮擦,或者发生了任何矛盾的时候,是不是一上来不假思索就给别人一下子,比如用包抡别人或者给别人一拳或者一巴掌什么的?有没有这个习惯?

就我自己这一生的经历,我骑自行车也和别人碰过,也被拖拉机的后拖车带倒过,也和别人发生冲突,冲突之后我也和别人吵架,但是也都是吵架,都是论理,我就没有过先不假思索给别人一拳,然后再吵架的,我也没有遇到过别人不假思索给我一拳这样的事情。遇到这种纠纷,都是大家讲理,如果损坏了财产,就算是宝马车吧,找对方赔偿就是,一赔一个准,自己有理嘛。因此肯定不会上来就打别人。即使是吵架,也是逐步升级,先是吵,然后是骂,骂急了就推,推推搡搡的过程中又演变成了打架,这就还算正常,不会一上来就给别人一下子的。

因此,一遇到纠纷,上来不假思索就打别人,这样的人在整个人群中,就已经占极少一部分,说明她本来就有这种不假思索打别人的习惯。可以认为是一种暴力倾向。我也有骑自行车被别人撞到后,别人一连声的道歉的,那么我更不会上去给他一巴掌了,他都道歉了嘛,怎么可能打道歉的人呢?

我是不开车的,但我的同事们许多都开车,他们也都在聊天的时候说自己在交通中和别人发生纠纷的事情,故事都是五花八门的,但是有一点,他们都没有说到有自己下车就给别人一下子或者别人给自己一下子这样的事情,吵架的事情是有的。

第二点,苏秀文这个人只开过两三回车,不经过驾驶训练,就敢开车上街,这说明这个女人在思想上就是草菅人命的。否则的话,如果这个女人是守法信法的,当然要知道开车是有危险的,是不能够乱来的。一个有着草菅人命思想的人,这就是她的一个杀人动机,对别人的生命不在乎不关爱嘛。

讲到这里,我也说另一个真实的故事。不是我经历的,而是我来深圳后第一个单位,那个单位里的一个女同事已经发生过的事情。我是听其它的同事聊天时讲的。那个女同事并没有驾驶执照,但是学过一些开车,肯定是不熟练的。有一次,单位因为一个什么原因,确实是需要有人把一个解放牌的大卡车开到市里去,她就自告奋勇,就开到市里,当时坐在车驾驶室里的人和后面车厢的人,其实都觉得很惊险。而那个女同事也是很害怕的,我听坐在她旁边的人说,整个开车过程,她的眼睛直盯盯的望着前面,车速还极慢。当然,最后并没有出事。

在这件事情中,无照驾驶的确是不负责任的行为,确实是违法的,但是我的那个女同事,我还是不能够说她草菅人命,因为她自己也知道这一点,因此就非常害怕,非常小心,不敢大意。

但是苏秀文这个人就不同,我看她不经过驾驶训练,就开着车到处乱跑,毫不在乎,说明她的心目中根本就把法律当儿戏的。如果她真是小心的,也可以知道自己情绪正激动着,因此就暂时不敢开车,等自己心态复稳之后再说。

一个情绪激动的人杀人,是有可能非常狂乱的,她的脑子里是有可能反复地想着“我要杀了你,我要杀了你,我要杀了你!”然后一发狠,一踩油门不管不顾地猛冲出去,直到汽车撞上大树的。如果说她事后后悔,这也是完全可信的。我就知道不少的杀人犯在杀了人之后就后悔,认为自己不该这么冲动的。

因此我的看法,苏秀文就是犯了杀人罪的。如果一个草菅人命不考驾照的人,一个一发生冲突就打别人的人,情绪容易激动的人,猛地开车压死许多人都不叫杀人,也许许多谋杀案都不能够成立了。

再分析一下中央纪委为什么要介入此事。大家知道苏秀文是没有正经学过开车,就花钱买了一个执照的。而且,如果买的是一个假执照,那么要抓的同时就有制造假执照的团伙,就是另一个案件了。但是交警在案件中认为她持的是真执照,相信就是真执照了。那么也就是说,交通大队有内鬼,能够在别人没有经过驾驶训练的情况下把真执照卖给别人,这里也可能是集体犯罪,即交通大队的人集体这么“卖”了不少执照,钱大家伙儿一起分了,也可能是个人犯罪,即交通大队里有个人私下卖真执照给没有经过驾驶训练的人,这就引出了另一个案件了,那个案件也是属于刑事案件的,而且属于腐败大案。

此外,假想我如果是交通大队的那个内鬼,私下里卖了不少真执照而挣了不少钱。那么,那些持了我卖给他们的真执照的所谓司机们,如果他们出了交通事故,我会怎么办?我本能的想法,就是不希望因为这个案件导致我的卖真执照的罪行败露,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我会积极配合这一点的。

因此,交通大队的内鬼,这回是一定要抓住的,这是另一个案件。这个案件必须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