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老天祖网友那种讽刺办法表示高兴

2004-01-16 10:49:24

我对老天祖网友那种讽刺办法表示高兴

老天祖网友并不是从学术角度直接地对我的观点进行批评,而是采用了讽刺的办法,通过这种讽刺的办法来向公众暗示,数学这个人的观点非常荒谬。但是,在我看了他的讽刺办法之后,我感到高兴。因为,我从他的这种讽刺中复原了他其中暗含的观点,这个观点我是赞成的。

老天祖网友讽刺的是我的这一段话:“正如在二战期间,怎样识别敌我呢?如果有人喊打倒斯大林,希特勒万岁,则这个人是法西斯,是敌人,如果有人喊打倒希特勒,斯大林万岁,则他是友方。”

我是拿这段话来比喻《公安六条》这个规定的实际作用的。

而老天祖网友进行的推论,即如果把《公安六条》类推到反台湾间谍上,将是一个什么样的规定呢?就是老天祖在贴子中说的:“可以用这样的方法:如果怀疑某人的台湾的特务,但没有证据,那么,我们的国家安全机关的警察就可以让嫌疑人喊‘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如果他不这样喊,那么他一定是特务,或者是台独分子。如果他这样喊了,那他就一定是朋友。”

而老天祖的这段话明显是讽刺,但是他讽刺的是什么呢?就是说如果有这样的反台湾间谍的规定,这个规定一定很荒谬,一定不能够把台湾间谍抓出来,这个规定一定是形同虚设的,尤其是对于大陆人民,一点约束都没有。因为大陆人民本来就认为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其结果就是不可能有人因违反这个规定而被捕。

而这个老天祖假设的规定,是从文革中的《公安六条》中推论出来的,也就是在暗示,《公安六条》非常荒谬,因为它等于什么也没有规定,它不能够抓住任何反革命,而林彪这样的反革命照样可以当面喊万岁,背后下毒手。《公安六条》形同虚设,有了这个规定和没有基本上一样,对人民群众的约束几乎等于零,甚至对真正反革命的约束也是几乎等于零。这就是从老天祖的对我的讽刺中能够得出的,老天祖暗含的基本的观点,这个观点我是赞成的。

或者说,如果老天祖是从这个方面批评《公安六条》我是一百个赞成,其实那正是我的观点,即《公安六条》形同虚设。

我小的时候住在南昌,每天要穿过一个“人民公园”去上学,父母为我买了月票,月票是三角钱。而公园门口就有一个大牌子,上书管理规定,其中有一条让我有极大的兴趣,就是“在公园内不得赤身裸体”,我当时上小学甚至不知道裸这个字的意思,还去查字典,还去问别人,赤身裸体是什么意思,后来才知道原来是身上什么也不穿。那么,我要说的是,这个规定就基本上等于形同虚设,或者说对于公园里的游人的约束几乎为零。这是因为,就中国文化而言,一个人除非得了精神病,否则是不会在大庭广众之下赤身裸体的,因此一般的公民不会感到自由受到了侵犯,当然你也不能够认为这个规定侵犯了人权。

再打一个比方,如果政府下令,登珠穆朗玛峰有危险,所以任何人要登珠峰,格杀勿论,并在通往珠峰的一条路上架上机枪,这是不是非常侵犯人权呢?全国人民的自由是不是受到了侵犯呢?我觉得基本上没有,十三亿人民中想到要去登珠峰的人最多有几百个人,那几百个人觉得受到了约束,但是绝大多数人民,根本就不会想到要去登珠峰。

那么,我为什么要在《公安六条》上下这么多的功夫,花这么多的口水呢?我的基本目的是什么?右派长期咬牙切齿地大骂毛泽东时代黑暗,文革时代黑暗,说文革时代是一个非常专制的时候,是个人独裁,为这个大骂找证据,右派找到了《公安六条》,认为这是毛泽东搞个人独裁的铁证。甚至长期以来,左派似乎也把《公安六条》当成一个丑闻一样的东西,好象也觉得非常荒谬,好象有了《公安六条》全国人民就都生活在黑暗中了。

但我的基本宣传目的,就是要说明,《公安六条》根本就不构成任何对人民群众的自由的威胁,人民群众想都不会想到要去反对毛泽东,正如在二战期间,苏联人民不会想到要去反对斯大林一样。《公安六条》甚至不能够区分出反革命,因为反革命也可以万岁不离口。因此《公安六条》根本就不是什么专制的证据。它是一个形同虚设的东西。

一个怎样的社会是个人自由受到约束的社会呢?我想象的专制政府是有可能这样的规定:任何人在公众场合不得交头接耳,不得谈论国家大事,不得聚众开会,不得游行示威。这样的规定可以认为是专制政府的统治了,可以认为社会非常黑暗了。比如台湾的柏杨,即使是给一幅漫画加了翻译,结果就给判了十几年刑,这还是他“认罪”态度好,否则的话现在就是个死人。

但是文化大革命时代则不同啊,是大街小巷看到男女老少都在纷纷议论国家大事,是大字报的铺天盖地,是各个政治派别的人在广场上进行激烈辩论,是到处都有示威游行和静坐,管理社会的各种法律全部荡然无存,街上连警察都没有了,就剩下一个形同虚设的《公安六条》,你能够把这样的社会称作专制社会?

有人在跟贴中说《公安六条》是对宪法的践踏。可是文化大革命本来就是要对整个管理系统包括宪法都进行彻底的颠覆。此外,我也看不出《公安六条》哪一条违反了宪法?此外,说这话的人,是不是真的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在的宪法视同神圣?如果真是这样,真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表示了忠诚,那么你攻击《公安六条》违反宪法也有一定积极意义。就怕到时候你也在鼓吹美国的那一套完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所谓三权分立,两党竞争大选那一套。

其实,就我的经验,文革中完全因《公安六条》而被捕的人的确少之又少,以至于海外民运也不能够给出多少有名有姓的具体案例。说来说去就是一个张志新一个遇罗克,那个遇罗克私藏武器,到现在都算违反宪法,而遇罗克写的反血统论的大字报也没有公然反对毛泽东。

实际上我记得当时的判的许多反革命罪,到现在看无非是刑事犯罪。即一个人杀了人,其实就是和现在的谋杀罪没有什么区别,但是调查这个人的家庭出身,发现他家是地主,因此就认为这个杀人是阶级报复,即反革命杀人罪。当时的许多刑事犯罪都被冠以反革命罪。如果杀人,就说反革命杀人罪,如果投毒,就说反革命投毒罪,如果纵火,就说反革命纵火罪,等等,文革期间的绝大多数反革命罪,都是这么定的。那种纯而又纯的所谓“政治犯”,是少而又少,很难举出多少案例的。许多写了所谓大毒草的反党作家,反革命作家,也不是被捕入狱,而是进入五七干校学习。或者是办一个学习班。即使是当时的所谓党内第二大的走资派,党籍也还是保留的,也就是承认他还是无产阶级的优秀分子,是先锋队成员。

那么,右派又会大骂五七干校,大骂学习班。但是,一个课题一个课题来。进五七干校和学习班都不是《公安六条》的管理范围,我可以另案讨论。

实际上,真正对人民群众有约束的,有可能使他们感到不便的的规定,并不是象公安六条那样的规定,而是类似《收入遣送管理办法》这样的规定,这种规定才真是让一般的老百姓感到害怕,万一忘带了身份证什么的,也许就给莫名其妙地抓起来了。

因此,我觉得中国社会的自由,基本上是这样,文革前三年动乱时期,自由最多,后来稳定了,自由就少一些,而改革开放以后,经济上的自由多一些,资产阶级开始发展,但是政治上的自由嘛,还不如文革期间多。而在1989年以后,自由又有一个从少到多的缓慢发展,我这可是实事求是地叙述问题了。那个《公安六条》啊,根本就不是什么证据。我是宁要《公安六条》也不要《收容遣送管理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