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完不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人进监狱

2007-02-27 10:17:53

建议完不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人进监狱

本贴子建议国家进行立法,对于完不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人,给予一定的惩罚,最高的惩罚是进监狱服刑,或者还有其它的惩罚,比如解除其高级职称的资格,罚款,等等。

也就是说,当一个人成功地申请了自然科学基金,他就必须完成指定的科研项目,如果完不成,就要受到惩罚。

我认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发放,也应当是一个经济合同的形式,也有甲方乙方,甲方就是国家,乙方就是申请科学基金的人。

拿一般的经济合同来讲,比如我是甲方,现在雇了某装修公司来给我搞装修,因此装修公司就是乙方,那么,我和乙方签定的合同必须目标明确,我出多少钱,他们干到什么程度,而且,装修好的这个家,属于我所有,而不属于装修公司所有。

如果我是一个娱乐公司,我要请一个作曲家来写歌,我出资多少,他负责写歌,则既然是我出的钱,版权归我所有,我必须牢牢控制住这个版权。

如果我是一家技术公司,聘请一个技术人员来开发一项技术,则到最后验收的时候,我公司必须派出其它的技术人员来全面接收这项技术,不能够说我方没有人能够接收这项技术,而且这项技术的知识产权,归我公司所有。

因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也是这样。假设有某甲先生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声称能够做到什么什么,那么,我就和他签定经济合同,把做到什么样子,以合同的形式写下来,而在完成合同的时候,我要派人验收,要全面接收他的科研成果,所有的知识产权,归我国家所有。这个派人全面验收并掌握科研成果是重要的一环。也就是说,国家必须养着一批人专门负责保管这些知识,能够重复已经做出的这些科研试验。

打个比方吧,假设有某甲先生申请一个科研项目,说是能够克隆鸡,那么,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负责人就要和他签合同,我需要能够获得克隆鸡的全部技术,到时候他不仅要真克隆出鸡来,还要把第一步怎么做,第二步怎么做,第三步怎么做,等等,所有的技术情节向我派出的技术人员全面交待,并有详细的实验指导书,导致我将来可以将这种试验重复再现,能够让学校里的大学生作为练习原样重做一遍。而整个这种操作办法,所有的知识产权,应当归国家所有,而不是那个做出来的人所有。

如果说那个科研人员认为搞出的技术很重要,想要自己拥有知识产权,那么他就没有必要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他只须要争取企业赞助即可,或者自筹资金。否则的话你只能选择受聘于国家来干活,那知识产权当然属于国家。

通常,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项目,应当是从短期看不能够立即形成生产力或者利润的项目,所以才需要国家来获得科研成果。但是,国家就必须要派出人来接收这些成果。

而现在的问题在于,国家并不派出人来接收成果,不打算花这笔代价。在这种情况下,事实就成了一个人成功申请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然后声称已经完成了,国家则派一些专家来开鉴定会,这鉴定会并不是接收成果的会议,而是大致由专家看一下,信以为真了,其实也并不知道是造假了还是没有造假。就假设是真的科研成果吧,但是来开鉴定会的专家并没有接收到或者掌握到这些知识,因此国家并没有接收到这些知识,这些知识仍然握在研究出他的人的手中,而如果这个人死了,没有人能够知道怎样再现他以前的试验,整个知识失传了。

正因为对科研成果缺少接收机制,导致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被一些伪专家们坑蒙拐骗去了,搞出来的一些假成果也没有人能够重复验证一遍,而有一些成果,虽然是自然科学基金弄出来的,知识产权却仍然不被国家所有,而是被专家们自己拿去挣钱了,这本来也是一种贪污行为,但这种情况还算是好的,总算是我们民族有了这个技术。

因此,本贴子建议国家必须养住一大批的已有科学知识和科研成果的接收和保管人员。要设想一个大的仓库,这个大的仓库中装了各种各样的被称为科研成果或者科学知识的产品,因此这个大的仓库必须有一批产品的保管员,能够时时对这些产品进行维护,不让它们“受潮”,不让它们“烂掉”(指失传)。

国家的每一项自然科学基金的项目导致的科研成果,应当有详细的技术操作说明书,这些说明书应当有一个巨大的数据库向全社会公开,社会上的任何人都应当能够通过这个数据库查到这些成果再现的实验办法。国家获得的科研成果,应当全民受益,知识产权彻底公开。当然,属于军事项目的除外。

比如说,我就曾经在多年前当过一个项目的鉴定专家,那个项目其实是一个软件管理系统。但是,我只不过是验证了那个项目确实起作用,对方却并不给我全部的源程序源代码,能够让我自己重新编译重新在新的系统中安装的代码,那么,原因当然是对方怕我偷去技术,怕我拿去用来给自己挣钱。但是,如果这个项目是国家出钱弄的,则国家本来就应当获得全部技术开发文件的,而且国家应当向全社会公开这些技术,所有的源代码都放在国家的数据库中谁愿意下载就可以下载。

如果有的项目失败了怎么办?失败了有两种办法。一种办法是按经济合同来,比如你接了一个项目说肯定能够在某个地方架一个桥,但是后来桥没有架起来,失败了,当然风险你必须自己承担,因此,接受科研项目必须承担风险。

还有一种办法,就是虽然失败了,也不需要赔钱,但是要写出导致失败的详细的实验过程和报告,也要让接受人员能够再现这个失败过程,能够将这个失败过程的试验放在网上,使别人不再重蹈覆辙。但是要通过这样的验收,就是相信试验者的确是做了努力的,是有着足够的工作量的,而不是坑蒙拐骗并没有做任何事情就宣布试验失败。

小时候我经常看到有古代的故事,说是某个皇帝得了病,就张榜要求天下的医士来治病,这也算是一个科研项目。那么,当然不能够治好治坏一个样,如果那样就只有那些有关系的人,善于行骗的人来抢着揭榜了。凡是揭榜的人,必须承担风险,就是治不好病要杀头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敢揭榜,才可以相信他的医术是有两把刷子的。当然,我们现在的基金不需要弄到杀头的地步,但是对于搞行骗的人要有一定的惩罚,则是必须的。

现在我国的科研方面的腐败是非常严重的,而且这种腐败对国家的危害,按我的看法那可是比一个行政官员的贪污,要大得多。比如说当年的纳粹德国,虽然纳粹分子们很腐败,弄了许多金银财宝存到瑞士银行,使得他们能够在二战结束后逃到南美去过好日子,但是纳粹德国的科学技术进步却是不容忽视的。而我国现在在科研方面的腐败,就有可能导致我国的科学技术发展停滞,导致落后就要挨打,对中华民族的危害特别大,但是到现在为止,造假的科学家们,基本上没有受到任何惩罚。

有一种看法就是如果惩罚他们会导致惩罚了人才,可惜了。其实不然。一个科学家到了监狱里,你仍然可以给他创造条件搞科研的。前苏联的米格飞机的构想,就是在监狱中设计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