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江教授对于《劳动合同法》的批评学术性也是差的
2008-02-17 10:39:06
王一江教授对于《劳动合同法》的批评学术性也是差的
看到论坛上转帖的王一江教授的文章《王一江:吁请对中小企业免除劳动合同法》,其中他说到:“《劳动合同法》意在帮助和改善广大劳动者的就业条件,但其实施会导致中小企业经营成本的增加,经营管理的灵活性下降,导致众多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更加困难,结果不但会损害广大中小企业的利益,同时也会损害劳动者,特别是那些最需要帮助的最底层劳动者的利益,导致立法的实际效果与立法初衷背道而驰。”
我为什么要说王一江教授的批评学术性差呢?因为,如果要对一个法律进行批评,通常是对它的某一些条款进行批评或者修改建议,而不应当是对整个法律的每一个条款每一句话持否定态度,这是一个学术性的常识,可是,身为“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长江商学院教授,明尼苏达大学卡尔森管理学院教授。1989年以后,兼职任世界银行顾问,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中国经济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和中国留美经济学会副会长”的一个有着许多光环罩在头上的教授,却连这一点都不知道,这个学术性是非常之差的。
《劳动合同法》肯定也不是一个句句是真理的的法律,也是可以对之进行批评的。但是一说到批评,那就必须对其中的一些条款的批评,而不是整个的否定。
比如说,《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三条规定:“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有什么不对头的呢?对中小企业有何伤害呢?难道不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反而要遵循非法、不公平,不平等,不自愿,不允许协商,充满欺诈的原则?难道中小企业只能够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够生存?
但是我看王一江教授的通篇文章,没有任何对于新设立的劳动合同法的任何具体条款的引用,这谈何学术批评呢?
当然,王一江教授对于我国的某些现状的描述是符合事实的,就是说,我国的中小企业受到了来自美国等发达国家大企业的威胁,有可能处于破产的状态,要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
但是,扶持的办法,并不应当是牺牲劳动者的权益的办法,我更主张政府的补贴,公私合营,由政府对于有意义的中小企业进行干预,增加其竞争力的办法。
其实,按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理论,也并不是说有了“看不见的手”,政府就啥事也不管最好。“看不见的手”相当于一个自然规律,就象水根据地球引力进行流动的规律一样,要使水放任自流,那会产生洪水,会导致人类的灾难。而利用了水的规律,在这里修坝,在那里造渠,才是更好的利用水给人类造福的办法。
每当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会导致看不见的手有相应的措施。比如说,资本家的盈利有两个方向,一个方向是残酷剥削工人,克扣工资,但还有另一个方向就是发展技术,开发新的科技产品,政府的调节,当然是要避免第一个方向,鼓励第二个方向。毕竟现代化的建成是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
因此,当政府设立劳动合同法堵死资本家残酷剥削的路时,就逼着资本家在科学技术方面多想办法,这就是压制消极因素,鼓励积极因素。
应当承认,在我国的前二十年左右,许多资本家是靠着残酷剥削打工者来发财致富的。而这些打工者之所以不反抗,也是寄希望于中国共产党,也是希望中国社会的稳定,也是认为这种情况是暂时的,政府对于下岗工人的一些承诺和描述,意思也是让他们坚持一下,曙光就在前头。
如果说,一旦打工者们发现有这样的趋势,就是他们的受苦将是长期的,则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会不断增长的,有可能罢工,暴乱这样的事情会越来越多。一旦社会发生动乱,试问中小企业又何以生存呢?这是中央政府,中国共产党,不得不考虑的事情。
按我的看法,就业困难,中小企业生存困难,这在相当程度上是因为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了一些生产部门,产生了“消防队经济”,就是说,有火才灭,没有火的时候,消防队是闲置的,社会应当允许更多的这种闲置,也避免大量消耗能源和资源,破坏环境。在这种情况下,解决就业问题,应当更多地采取国家扩张大量的以亏损和社会服务为目标的企业,就能够吸纳越来越多的人就业。
无论如何,对《劳动合同法》的批评,应当是针对具体条款的修改建议,而不是抽象地胡说什么“免除劳动合同法”,这种说法缺少最基本的法制常识。原来美国的哈佛大学,培养出来的竟是这种笨蛋。试想中央领导人看了王一江的文章,会不会觉得有道理,然后就说“好好好!我宣布中小企业免除劳动合同法”?这是不可能的,任何一个具备法治常识的领导人都不会这么做。